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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要求将提高!偿付能力成硬指标!

2020-11-12 10:04:59 admin 42

《中国银行保险报》获悉,日前,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改稿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主要变化

保险公司内部人士认为,这次修订将之前的分支机构准入办法和其他涉及分支机构设立的文件进行了结合。

变化集中在4个方面:

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的时候加入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

二是对于许可证的管理和营业场所变更的要求更加明确;

三是准入要求更高,新设机构以及在大省份开设机构的难度增大,且在筹建材料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

四是新增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等内容。

偿付能力成硬性指标

今年8月开始,我国财产险和再保险属地监管改革启幕,64家财险公司监管下放至属地银保监局。

就此,修改稿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这一内容。

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办法》明确要求: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

对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的门槛,《办法》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例如:

将“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修订为“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的基础上,增加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新增“符合法定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等。

针对保险业务许可证,《办法》新增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其保险许可证失效”等表述。

在机构验收方面,新增了“拟设分支机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岗位人员配备和接受培训的报告”等表述。

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还新增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两章,重点内容包括:

第二十九条 保险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撤销的,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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