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横琴新区出台保险业专项扶持措施 多措并举促进保险产业发展

2018-01-10 15:18:08 zhbx 58

       近日,为促进横琴现代保险业发展壮大,横琴新区出台并实施了《横琴新区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扶持措施》。近年来,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紧密配合澳门发展特色金融,横琴新区针对金融各细分行业,有针对性的出台了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互联网小贷、量化投资等系列办法。本次措施在鼓励保险机构落户、追加注册资本、并购重组和保险改革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旨在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扶持保险机构做大做强。

       该措施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针对保险机构的落户扶持。对于保险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业务总部等后台服务机构落户横琴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二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针对目前市场出现的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服务保险市场的保险服务类企业,措施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为扶持保险机构做大做强,措施鼓励保险机构追加注册资本金和并购重组。措施对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增加注册资本按梯度给予扶持,对新增注册资本达2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保险机构并购重组区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该机构落户横琴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同时,为提升保险机构创新改革的积极性,鼓励保险机构做大做强,该措施设立保险改革创新奖和保险特别贡献奖,用于奖励对横琴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保险创新项目,每年最高奖励金额达1000万元。

       横琴新区成立以来,保险机构实现快速集聚,保险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11月末,横琴新区共有36家保险法人及分支机构进驻,包括保险公司16家、保险代理17家、保险经纪3家。其中,共有保险法人机构7家,包括保险公司2家,保险代理4家,保险经纪1家。横琴人寿有限公司成立不足一年保费收入已突破8亿元,并在第12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颁奖典礼荣获“2017年度新锐保险品牌奖”。

       《横琴新区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扶持措施》是国内首个地区政府针对保险业出台的专项扶持政策。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横琴的政策优势,有利于推动横琴与港澳保险业合作,有效激发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的动力,促进保险业在横琴健康稳健发展。

       2018年,横琴新区将继续完善金融扶持政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吸引优质金融机构集聚横琴的优势,以政策为引导推进金融产业健康蓬勃发展。

 

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89号),促进横琴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横琴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及其全资或控股公司在横琴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从事保险服务类企业,其他保险业相关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并实际办公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按以下方式给予专项扶持:

       (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含10亿元),按《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珠横新办[2017]12号)执行。

       (二)保险机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

       (三)保险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保险公司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保险机构及其全资或控股公司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的对推动全区保险业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全区经济拉动强的保险服务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增加注册资本。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六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并购重组区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该机构注册在横琴新区的,并购交易额达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的、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在横琴新区注册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保险改革创新奖和保险特别贡献奖,每年对全区保险业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一)设立保险改革创新奖,授予在推进重大保险改革、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二)设立保险特别贡献奖,授予在推进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险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办法或细则由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订。

       第九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实际办公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按《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号)享受创新金融总部企业相关奖励。

       第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可按照横琴新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协助其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含非本地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学;申请就读市内区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区管委会协调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按《横琴新区产业培育、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横新办〔2015〕4号)有关规定,纳入横琴自贸试验片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机构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区金融服务中心递交上年度有关奖励项目的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指南由区金融服务局另行制订并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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