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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开始!银行保险机构这件事做不好要受罚!

2021-02-20 17:09:22 admin 35

2月18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声誉风险。《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这些机构都适用

“声誉风险”是什么?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办法》适用于哪些机构?

适用对象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外,还包括信托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此外,《办法》还明确,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执行。

发生声誉事件怎么办?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声誉风险应对处置,按照声誉事件的不同级别,灵活采取相应措施。

包括:

01 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主客观原因,分析机构的责任范围;

02 检视其他经营区域及业务、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出现次生风险;

03 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04 积极主动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通过新闻发布、媒体通气、声明、公告等适当形式,适时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05 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进行整改,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并视情公开,展现真诚担当的社会形象;

06 及时开展声誉恢复工作,加大正面宣传,介绍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综合施策消除或降低声誉事件的负面影响;

07 对恶意损害本机构声誉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8 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必要的措施。

有这4种情况受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出现声誉风险问题时,问责处罚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具体而言,银行保险机构存在:

01 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

02 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03 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

04 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对于上述情形,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

● 承担社会责任

● 诚实守信经营

●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重视声誉资本积累

● 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同时,《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

● 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 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有关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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