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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进展!车险综合改革细则征求意见!多项附加险合并、地震也能赔、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

2020-08-24 15:01:15 admin 95

车险综合改革向前迈进重要一步。8月2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车险综合改革拉开大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20版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本次车险综改中几亿车主和超8000亿车险市场最为关心的6大方面进行了修订,快来看看吧~

多项附加险被合并

修订版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在现有责任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增加,如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

此外,修订版还开发了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具体来看,修订版条款规定,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哪些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修订版条款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至此,我国车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巨灾风险。

那么,哪些客观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具体包括: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

此外,修订款条款取消了现有条款中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使得消费者保障更充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

此前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此外,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此外,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由此可见,此次取消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力度较大,让利消费者。

商车险产品极大丰富

修订版条款开发了驾乘人员意外险条款,与现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相互融合,既解决了驾驶人、被保险人自身人身安全保障,又保证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对于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看,驾乘人员意外险条款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即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此外,该条款还设计了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两个减费附加险,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

以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为例,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险企即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

服务场景增加

针对消费者日常使用车辆场景,修订款条款制定了增值服务附加险条款,融合车生活产业链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用车保障。

例如此次发布的《2020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为消费者带来了便捷的服务。

此外,修订版条款中的“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包括了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险企则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条款表述更规范

修订版条款重新定义了名词释义,优化了条款表述,使条款内容更严谨,便于消费者理解。

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关于商业车险的修订并不涉及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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