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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业务新规来了!压缩承保限额,不符合要求的公司禁止开展业务......

2020-05-22 17:16:40 admin 64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重点聚焦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强化内控管理及合作方管理,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支持保险公司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

《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压缩承保限额

《办法》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

《办法》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办法》还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严禁违法违规催收行为

《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将禁止开展业务

《办法》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发挥信保业务的增信作用,服务实体经济。按照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但是,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消化存量风险 控制增量风险

有业内人士认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将对全年宏观经济产生冲击,经济的下行压力会加大,部分行业企业、居民人群的财务状况将受到较大影响,偿债能力受到削弱,融资类信用保证险风险管控压力将持续加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因此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

另外,《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特别是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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